一、 立案
(一)受案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办案组经审查认为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制作《立案审查报告》和《立案审批表》,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检察长决定立案的,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将立案决定书发送到案管办进行登记。
(二)管辖
1、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区域其他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管辖。
3、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4、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报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案件审查
(一)调查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涉及的相关证据及有关情况:
1、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2、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3、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4、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5、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6、勘验物证、现场;
7、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二)审查
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审查终结,承办人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并区分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终结审查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并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1)经审查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在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已经消除且社会公共利益已经获得有效救济的;
(3)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1.2拟作出终结审查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2、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1 检察官办案组在诉前审查阶段对案件审查、讨论完毕后应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2.2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履行诉前程序,决定督促或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制作《督促起诉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并发送被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
2.3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履行诉前程序,决定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制作《公告》,
并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发布。
2.4 拟作出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
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3、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1 检察官办案组在起诉审查阶段对案件审查、讨论完
毕后,应制作《起诉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3.2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履行以下诉前程序:
①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②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将该文书发送人民法院和被支持起诉的有关组织。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3.3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制作《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将该文书发送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3.4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是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5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3.6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②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
3.7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①宣读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②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③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④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3.8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9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撤回起诉时,应制作《撤回民事公益诉讼起诉决定书》,并将该文书发送人民法院。
3.10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起诉阶段作出结案决定时,应制作《结案决定书》,并发送案件当事人;
3.11 拟作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决定的,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三、其他规定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请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3、提起公益诉讼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
①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
②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③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集体讨论记录;
④公益诉讼起诉书;
⑤案件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