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欠条未写还钱日期 索赔过期难以保障
时间:2015-07-14  作者:张勇  新闻来源:新华网  【字号: | |

  欠条上没有写还钱的日期,债主两年过后打官司索赔。日前,重庆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为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请求。

  现年60岁的黄代忠,云阳县人,从事摩托车配件买卖。2003年12月16日,他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提供了一批配件,但对方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便出具了一张欠条,但没有约定还钱的日期。由于双方有生意往来,黄代忠就没有急于索债。两年多后,黄代忠才想起这事,但对方拒绝还钱。去年5月23日,他将对方告到巴南区法院。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欠条没有写明具体的还钱日期,应以对方出具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由于黄代忠未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黄代忠的诉讼请求。

  本院信息
  本院简介
  院领导信息
  机构职能
  员额检察官信息
  检务公开
  通知公告
  检务须知
  工作流程
  法律法规查询
  法律文书公开
  扫二维码关注微信微博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版权所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广西壮族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西秀小区313号

技术支持:正义网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桂公网安备 45102702000024号